• <p id="arjrt"><del id="arjrt"><small id="arjrt"></small></del></p><track id="arjrt"><strike id="arjrt"></strike></track>
    1. <p id="arjrt"></p>
      1. <big id="arjrt"><strike id="arjrt"></strike></big>
        <p id="arjrt"></p>

        1. <tr id="arjrt"></tr>
            1. <pre id="arjrt"></pre>
              警務新聞???News
              聯系我們???Contact
              你的位置:首頁 > 警務新聞 > 警務報道

              因詢問筆錄未在辦案區開展 公安局背叛違法

              2022-10-28 11:11:24??????點擊:
              董春波、晉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

              治安管理(治安)二審行政判決書


              基本信息


              審理法院: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9)閩05行終37號

              案件類型:行政

              案  由:行政處罰

              裁判日期:2019-02-28

              合 議 庭 : 邱旭鋒 張愛玲 陳鵬騰

              審理程序:二審

              上 訴 人 :董春波

              被上訴人:晉江市公安局 晉江市人民政府

              文書性質:判決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原告)董春波,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廈門市翔安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晉江市公安局,住所地福建省晉江市和平中路1號。

              法定代表人陳文榮,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許重慶,該局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晉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晉江市世紀大道南1號。

              法定代表人張文賢,該市市長。

              委托代理人林雨杰,該政府工作人員。

              原審第三人劉高苗,女,1985年9月27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晉江市。


              審理經過


              上訴人董春波因訴被上訴人晉江市公安局、晉江市人民政府、原審第三人劉高苗治安行政處罰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閩0583行初8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法院查明,2017年11月2日16時許,在晉江市安海金色年華后面博豪酒行內,第三人劉高苗因生意合作及其他事項與原告董春波起了爭執,第三人劉高苗用手打了原告臉部一下,并砸壞原告一部OPPOR9S手機,原告董春波踢第三人劉高苗大腿部一下。2017年11月2日18時許,原告向被告晉江市公安局報案。當日原告董春波與第三人劉高苗簽訂晉公(安海)調解字〔2017〕01234號《治安調解協議書》,約定:


              1、雙方自愿調解,第三人劉高苗承認錯誤,并且向原告道歉;

              2、原告放棄追究劉高苗的任何法律責任;

              3、此事就此了結,雙方不得再為此事引發其他糾紛,否則公安機關將嚴肅處理。

              原告及第三人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字、捺印。后第三人劉高苗未向原告道歉,未履行調解協議書確定的義務。2017年11月3日,被告晉江市公安局安海派出所立案受理,2017年12月1日,因案情復雜,被告晉江市公安局依法申請延長辦案期限至2018年1月2日。

              2017年12月24日被告晉江市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晉公(安海)行罰決字[2017]0150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第三人劉高苗毆打他人及故意損毀財物行為分別處行政拘留二日和五日,合并執行行政拘留七日。當日,第三人劉高苗被送晉江市拘留所執行拘留。


              原告不服,于2018年2月12日向被告晉江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被告晉江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晉政行復〔2018〕14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被告晉江市公安局的行政處罰決定。


              原告不服,于2018年4月26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被告晉江市公安局作出的晉公(安海)行罰決字[2017]0150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撤銷被告晉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晉行政復〔2018〕14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第七條第一款“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條“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的規定,被告晉江市公安局具有對其轄區內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


              被告晉江市公安局在受理原告董春波的報案后,隨即履行職責展開調查取證,了解相關案情。經立案、調查、詢問、處罰前告知等程序后,以第三人劉高苗毆打他人及故意損毀財物行為為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晉公(安海)行罰決字[2017]0150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第三人劉高苗毆打他人及故意損毀財物行為分別處行政拘留二日和五日,合并執行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處罰,被告作出的涉訴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量罰適當,予以支持。


              被告晉江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復議的法定職責,其受理原告行政復議申請后,依法向原告送達受理通知書,并通知被告晉江市公安局在指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答辯及提交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程序合法。其以被告晉江市公安局對本案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作出維持該局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復議決定并無不妥。


              綜上,被告晉江市公安局作出的晉公(安海)行罰決字[2017]0150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被告晉江市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出的晉行政復〔2018〕14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被告晉江市公安局作出的原行政行為,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原告董春波提出被告晉江市公安局應提供訟爭行政案件執法過程聲像監控資料的主張,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第三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不發生阻止案件審理的效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董春波的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50元,由原告負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董春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


              一、上訴人一審舉證期間申請鑒定《受案回執》中董春波簽字、捺印的真實性,2018年7月30日合議庭組織雙方協商鑒定事宜,晉江市公安局承認《受案回執》上的簽字捺印均非上訴人本人所為,一審判決對晉江市公安局自認偽造證據的筆錄未予評價采納。


              二、晉江市公安局未依法向上訴人送達原審第三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三、被上訴人晉江市公安局一審期間承認,對上訴人、原審第三人、證人的詢問筆錄是在辦公室制作的,非辦案區。該詢問地點違反《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使用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另外,上訴人被晉江市公安局在安海派出所非法采取強制措施(搜身、拘禁)2個小時,且晉江市公安局先處罰后告知上訴人權利。


              四、上訴人在提出行政復議時就申請晉江市公安局提交辦案區監控錄像,但晉江市公安局故意不提交,依法應承擔法律后果。


              五、上訴人提供的證據第14組證人錄音,證明晉江市公安局詢問筆錄程序違法。一審法院對該證據未予任何評價采納。


              六、上訴人在行政處罰期間發送短信給晉江市公安局辦案民警,告知主動陳述違法情節,晉江市公安局對上訴人主動投案坦白情節未給予任何評價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七、一審審判人員存在徇私舞弊的行為。


              八、一審期間,晉江市公安局超過舉證期限舉證執法民警的執法資格,一審法院采納該證據程序違法。綜上,請求撤銷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閩0583行初87號行政判決,并依法改判;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晉江市公安局辯稱,

              1、我局作出的晉公(安海)行罰決字[2017]0150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2、未向報案人送達《受案回執》屬于告知程序上的小瑕疵,不是撤銷我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充分理由。也不影響我局對原審第三人的處罰。


              因此,我局作出的晉公(安海)行罰決字[2017]0150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量罰適當,請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晉江市人民政府辯稱,


              一、答辯人晉江市人民政府具有作出復議決定的職權來源和法律依據。


              二、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關于被上訴人晉江市公安局2017年12月24日傳喚時間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因本案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故被上訴人晉江市公安局傳喚時間合法。被上訴人晉江市公安局作出的晉公(安海)行罰決字[2017]0150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量罰內容適當,答辯人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的晉政行復〔2018〕14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該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請求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原審第三人劉高苗未向本院陳述意見。


              本院查明

              經審查,上訴人董春波提出上訴后,原審法院已將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隨案移送本院。對于原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應當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本案中,上訴人董春波于2017年11月2日18時許,向110報警稱其在晉江市安海金色年華后面博豪酒行內因瑣事一部OPPOR9S手機被他人毀損。被上訴人晉江市公安局在受理上訴人董春波的報案后,隨即履行職責展開調查取證,了解相關案情。經過調查詢問后,被上訴人晉江市公安局認定上訴人董春波與原審第三人劉高苗因生意合作及其他事項發生爭執,原審第三人劉高苗用手打了上訴人臉部一下,并砸壞上訴人一部OPPOR9S手機,上訴人董春波踢了原審第三人劉高苗大腿部一下的事實。


              被上訴人晉江市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原審第三人劉高苗毆打他人及故意損毀財物行為為由,作出晉公(安海)行罰決字[2017]0150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原審第三人劉高苗毆打他人及故意損毀財物行為分別處行政拘留二日和五日,合并執行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量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


              程序方面。

              上訴人董春波主張被上訴人晉江市公安局未向其送達《受案回執》,且在《受案回執》上偽造其簽字捺印。經審查,本案一、二審期間,被上訴人晉江市公安局均表示2017年1月3日制作的《受案回執》上的“董春波”的簽名不是上訴人董春波本人簽名及捺印,亦未向上訴人董春波送達《受案回執》。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分別作出下列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在接報案登記中注明:(一)對屬于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案件,應當立即調查處理,制作受案登記表和受案回執,并將受案回執交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


              被上訴人晉江市公安局的受案程序違反該條文規定,屬于程序違法。上訴人董春波還主張被上訴人晉江市公安局對相關人員的詢問地點是在非辦案區制作,程序違法。經查,另案(2019)閩05行終56號一審庭審期間,被上訴人晉江市公安局表示對原審第三人劉高苗的詢問筆錄系在辦公室制作,對上訴人董春波的三次詢問筆錄中有兩次系在辦公室制作。根據《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使用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訊問、詢問違法犯罪嫌疑人,應當在辦案區訊問室、詢問室進行。被上訴人晉江市公安局的詢問程序違反該條文規定,屬于程序違法。


              上訴人董春波另主張被上訴人晉江市公安局未依法向其送達晉公(安海)行罰決字[2017]0150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經審查,被上訴人晉江市公安局于2017年12月24日作出晉公(安海)行罰決字[2017]0150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同年12月26日通過國內掛號信函郵寄給上訴人。上訴人表示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村里的人撿到給我的”。據此,上訴人已經收到晉公(安海)行罰決字[2017]0150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故上訴人該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本院確認被上訴人晉江市公安局作出的晉公(安海)行罰決字[2017]0150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程序違法。


              被上訴人晉江市人民政府作出晉政行復〔2018〕14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被上訴人晉江市公安局的行政處罰決定錯誤,應予撤銷。


              上訴人董春波的部分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原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晉江市公安局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程序合法錯誤,應予撤銷。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撤銷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閩0583行初87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被上訴人晉江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的晉政行復〔2018〕14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三、確認被上訴人晉江市公安局于2017年12月24日作出的晉公(安海)行罰決字[2017]0150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50元,均由被上訴人晉江市公安局、被上訴人晉江市人民政府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永久免费AV无码网站韩国毛片,亚洲AV精品一区二区三区,日本在线AV一区二区三区,久久人人爽人人爽人人片AV超碰,国产99久久久国产无需播放器,国模无码一区二区三区